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4民初273号
原告:查献强,男,195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国全,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英山县。
原告查献强与被告裴国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查献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查献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查献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查献强负担。
审判员 吴全意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翁 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