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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3740号

黄秀玉与宣必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秀玉,宣必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3740号

原告:黄秀玉,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勇,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玲,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宣必宏,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戈阳县。

原告黄秀玉与被告宣必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黄秀玉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开庭前原告黄秀玉以原、被告拟庭外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秀玉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秀玉负担。

审判员  李巧青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曾秀秀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