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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民初826号

白山市浑江区健康旅社白山市隆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8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白山市浑江区健康旅社,白山市隆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826号

原告:白山市浑江区健康旅社。经营者:刘玉芬,女,汉族,白山市浑江区健康旅社经营者,住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身份证号:×××。

被告:白山市隆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淑萍,经理。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川,公司法律顾问。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市浑江区健康旅社与白山市隆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白山市浑江区健康旅社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白山市浑江区健康旅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白山市浑江区健康旅社负担。

审判员  李亚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XX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