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初21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号**号*座。
法定代表人:白锐,该行行长。
被告:XX飞,男,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四平红嘴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嘴路**号。
法定代表人:姜彬,该司董事长。
被告: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红嘴路**号。
诉讼代表人:任广富,系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XX飞、四平红嘴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谭贵林
审判员 魏玉国
审判员 崔巍巍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孙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