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877号原告惠自苹,女,汉族,生于1959年7月18日,住唐河县。被告杨建业,男,汉族,生于1983年6月20日,住。被告杨书正,男,汉族,生于1946年5月26日,住址同上。被告王展,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18日,住唐河县。被告蔡通,男,汉族,40多岁,住址同上。被告王学林,男,汉族,56岁,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惠自苹与被告杨建业、杨书正、王展、王学林、蔡通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自苹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自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惠自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原告惠自苹负担。
审 判 长 唐念存
审 判 员 王 崇
人民陪审员 郭晓珍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于 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