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1326号
原告:王家炳,男,192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鸽,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城关镇第八小学,住所地蒙城县鲲鹏西路81号,机构代码48597379。
法定代表人:曹政,该校校长。
被告:蒙城县城关镇第三小学,住所地蒙城县南大街89号,机构代码485957280。
法定代表人:张宁,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群,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炳与被告蒙城县城关镇第八小学、蒙城县城关镇第三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素云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