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口 头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510号
原告:李军,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安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红,男,1971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李松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军变更诉请后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军撤回起诉不违返法律规定应准许,口头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
审判员 李 松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