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46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先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碧桃路与药厂街交叉口润德大厦五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叶孔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平,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连长帅,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明明,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河南先邦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长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5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先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先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先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1.5元,由上诉人河南先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 斌
审判员 张林利
审判员 王明振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杨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