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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恢172号

马立波与集安经济开发区正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立波,集安经济开发区正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172号申请执行人马立波,男,1960年9月2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团结街道城北委*组。被执行人集安经济开发区正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鞠世民,经理。申请执行人马立波与被执行人集安经济开发区正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集安经济开发区正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同意偿还申请执行人马立波欠款11124元及利息。于2017年7月1日之前全部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同意该和解协议并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恢1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任建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