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379号
原告:王化成,男,汉族,1948年2月17日生,住延吉市。
被告:王猛猛,男,汉族,1988年12月30日生,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郭淑芳,女,汉族,1966年7月3日生,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赵明,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化成诉被告王猛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化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800元),由原告王化成负担。余款400元,退还给原告王化成。
审判长 林大海
审判员 陈 艳
审判员 尹永杰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焦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