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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1379号

王化成诉王猛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化成,王猛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379号

原告:王化成,男,汉族,1948年2月17日生,住延吉市。

被告:王猛猛,男,汉族,1988年12月30日生,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郭淑芳,女,汉族,1966年7月3日生,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赵明,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化成诉被告王猛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化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800元),由原告王化成负担。余款400元,退还给原告王化成。

审判长  林大海

审判员  陈 艳

审判员  尹永杰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焦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