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8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海,男,1962年3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5。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光,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云飞,男1984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蛟河市。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吉林龙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永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刘永海、上诉人杜云飞因与被上诉人吉林龙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1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永海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刘永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永海撤回上诉。二审刘永海交纳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由上诉人刘永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英
审 判 员 孙 伟
代理
审判员 陈 卓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玉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