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字第351号
申请人:谭丽丽
被执行人:镇赉县镇赉镇科苑草根儿便利店
申请执行人:谭丽丽诉被执行人镇赉县镇赉镇科苑草根儿便利店人格权纠纷一案,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1民初165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1民初1651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高鹏飞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宇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