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横执补字第4号之十五
申请执行人:盛某某,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
被执行人:横峰县某某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横峰县**,企业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某某,女,195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峰县人民法院(2009)横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岑阳镇支行62×××93账户内有存款,现因执行需要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岑阳镇支行***账户内存款至人民币34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志铭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