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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执145号之一

夏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平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145号之一被执行人夏平,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关于被执行人夏平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根据本院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鄂三峡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书,由本院刑事审判庭2017年2月26日移送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万元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夏平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三峡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法恢复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余建华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尹纪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