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40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谢高荣,男。本院在执行本院移送的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481刑初522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谢振军罚金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海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