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金才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号6-F-1101。
负责人:郭陆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蓉,北京市金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达强,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市金才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才律师所)因与被上诉人付达强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27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金才律师所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本院认为,金才律师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金才律师事务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上诉人北京市金才律师事务所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红建
审 判 员 罗 珊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付双成
书 记 员 宋卫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