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恢158号申请人郭广绪,男,1960年8月1日生。被执行人刘小买,男,1959年11月2日生。郭广绪申请执行刘小买人身损害赔偿一案,郭广绪申请依据本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斌& # xB;
审 判 员 郭新波
代理
审判员 宋 延 松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海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