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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2085号

原告王海燕与被告葛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海燕,葛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085号

原告:王海燕,男,1982年8月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告:葛敏,女,1992年10月生,汉族,住溧水区。

原告王海燕与被告葛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海燕负担。

审判员  徐南京

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十日

书记员  谢朋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