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085号
原告:王海燕,男,1982年8月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告:葛敏,女,1992年10月生,汉族,住溧水区。
原告王海燕与被告葛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海燕负担。
审判员 徐南京
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十日
书记员 谢朋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