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02民初1716号

平顶山市圣洁物业管理公司与杨艳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顶山市圣洁物业管理公司,杨艳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2民初1716号原告平顶山市圣洁物业管理公司,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中段路西189号院,机构代码79676437-1。法定代表人柯晓华,经理。被告杨艳杰,男,汉族,1978年10月9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圣洁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杨艳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平顶山市圣洁物业管理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顶山市圣洁物业管理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平顶山市圣洁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伟力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淑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