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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5127号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洪亮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陈洪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127号原告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9号B座2273室。法定代表人杨建勋,经理。委托代理人苏秀婕,女,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客服副经理,住北京市昌平区,现住公司宿舍。被告陈洪亮,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现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洪亮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亚丽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