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88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大街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1157551261549。
法定代表人:范汉斌,系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宇凡宾馆,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弘志街1-11-1还建小区。被执行人吴宇凡,系武汉市江夏区宇凡宾馆个体业主。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吴宇凡、武汉市江夏区宇凡宾馆城管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7)鄂0115行审7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吴宇凡、武汉市江夏区宇凡宾馆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宇凡、武汉市江夏区宇凡宾馆缴纳垃圾服务费106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宇凡、武汉市江夏区宇凡宾馆银行存款111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阮 菲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敖绪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