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480号原告肖寒,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身份证号×××。被告包海权,男,35岁,蒙古族,农民。被告王海成,男,39岁,蒙古族,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寒与被告包海权、王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寒于2017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2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31.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包来庆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文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