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22执1644号

申请执行人郭小栓、于美丽与被执行人王玉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小栓,于美丽,王玉平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2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郭小栓,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于美丽,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玉平,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小栓、于美丽与被执行人王玉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9日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泽良

审判员  黄四庆

审判员  闫自强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葛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