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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72号

刘光庆、彭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光庆,彭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72号申请执行人刘光庆,男,46岁,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安源区。被执行人彭明,男,51岁,1965年9月13日出生,住湘东区。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刘光庆申请彭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02民初179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彭明应支付申请人刘光庆案款29650.0元,承担执行费344.7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965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彭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02执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剑

审判员 苏 杭

审判员 潘 涛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广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