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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664号之一

李书忠、马明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书忠,马明波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6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书忠,男,196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马明波,男,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书忠与被执行人马明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107676.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马明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书忠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321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中学

审判员  鲍贻荣

审判员  夏 军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