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23行审374号申请人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祝志翔。被申请人武陟县浮梁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迎宾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周明强。申请人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陟县浮梁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武公交决字[2016]第410823-1904388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该决定书合法有效,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作出的武公交决字[2016]第410823-1904388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 判 长 高金旺
人民陪审员 岳国贺
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毛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