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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2857号

周霈与长兴益XX物技术有限公司、沈斗兴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当事人
周霈,长兴益XX物技术有限公司,沈斗兴,丁雨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857号

原告:周霈,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

委托代理人:徐世超,北京市立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益XX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长兴县水口乡金山村。

法定代表人:沈斗兴。

被告:沈斗兴,男,1963年9月4日出,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丁雨英,女,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霈与被告长兴益XX物技术有限公司、沈斗兴、丁雨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霈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郑嫣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蔡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