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857号
原告:周霈,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
委托代理人:徐世超,北京市立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益XX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长兴县水口乡金山村。
法定代表人:沈斗兴。
被告:沈斗兴,男,1963年9月4日出,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丁雨英,女,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霈与被告长兴益XX物技术有限公司、沈斗兴、丁雨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霈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郑嫣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蔡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