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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4执89号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陈海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陈海洲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24执89号

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被执行人:陈海洲,男,汉族,1967年3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新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被执行人陈海洲罚金纠纷一案中,经查询各金融银行、房管、国土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海洲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旭华

审判员  唐 伟

审判员  梁敬科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倩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