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908号
原告:王跃兵,男,1994年10月20日生,汉族。
被告:马朝广,男,1973年7月2日生,汉族。
原告王跃兵诉被告马朝广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5月27日,原告王跃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跃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跃兵负担。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