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199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
诉讼代表人:李光,行长。
被告:隋山若,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
被告:赵日胜,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诉被告隋山若、赵日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住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海鹏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匡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