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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执212号

赵天次与被执行人皈敬才借款合同纠纷21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天次,皈敬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212号申请执行人赵天次,男,1956年4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皈敬才,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天次与被执行人皈敬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川3423民初10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皈敬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天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川3423执2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建铧

审判员  吴正安

审判员  巫 岷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韫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