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212号申请执行人赵天次,男,1956年4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皈敬才,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天次与被执行人皈敬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川3423民初10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皈敬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天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川3423执2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建铧
审判员 吴正安
审判员 巫 岷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韫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