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执监4号
申请执行人:崔艳华,女,汉族1980年2月4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朱亚星,男,汉族,1972年4月10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执行人:师俊平,女,汉族,1972年5月24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系朱亚星之妻。被执行人闫晓艳,女,汉族,1981年7月12日出生,住漯河市。被执行人漯河市力源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沙澧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师俊平,该公司经理。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崔艳华申请执行朱亚星、师俊平、闫晓艳、漯河市力源橡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豫11**执382号],于2017年5月23号报请本院将上述案件指定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至今未能依法执结。为加大执行力度,推动案件依法公正解决,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案件指定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2执382号案由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一 帆
审判员 吴 波 宁
审判员 汪 立 胜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焕焕(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