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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7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周敏与任仕琴、王德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敏,任仕琴,王德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7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周敏,女,1988年6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任仕琴,女,1971年6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德四,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周敏与被执行人任仕琴、王德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5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任仕琴所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彬彬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 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