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7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周敏,女,1988年6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任仕琴,女,1971年6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德四,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周敏与被执行人任仕琴、王德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5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任仕琴所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彬彬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 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