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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执124号

方正县君诺寄卖行与高学峰、韩国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正县君诺寄卖行,高学峰,韩国辉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124号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君诺寄卖行,住所地:方正县。经营者邰延波,住方正县。被执行人高学峰,住方正县。被执行人韩国辉,住方正县。本院在执行邰延波与高学峰、韩国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学峰、韩国辉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宇冰

审判员  朱振东

审判员  高 亮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