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124号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君诺寄卖行,住所地:方正县。经营者邰延波,住方正县。被执行人高学峰,住方正县。被执行人韩国辉,住方正县。本院在执行邰延波与高学峰、韩国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学峰、韩国辉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宇冰
审判员 朱振东
审判员 高 亮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