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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1454号

张为民与新疆明升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为民,新疆明升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454号

原告:张为民,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新疆明升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上沙河北四巷38号。

法定代表人:马秀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为民诉被告新疆明升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为民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减少诉讼请求申请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减少诉讼请求申请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及撤诉向原告退还377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为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金龙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