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192号罪犯卜华宝,男,199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廉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东中法少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卜华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粤高法少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2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卜华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卜华宝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2月12日至2017年2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3次;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9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记功。2016年6月25日因上课时下军棋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卜华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卜华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赖洁华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楚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