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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9执恢16号

申请人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某某,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恢16号申请人执行人周某某,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65年6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勇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