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233号罪犯廖火辉,男,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洞口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火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廖火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廖火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对罪犯廖火辉减刑六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8月9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5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记功。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廖火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廖火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赖洁华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楚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