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2执1022-3号
申请执行人:周全宏,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被执行人:陈丽萍,女,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周全宏申请执行陈丽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丽萍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6号翠湖新城四期6栋2单元6-2-202号房。执行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丽萍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6号翠湖新城四期6栋2单元6-2-202号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志国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
书记员 谢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