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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85号

张富坤、张坤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富坤,张坤连,李婷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85号申请人张富坤,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张坤连,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李婷婷,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富坤与被申请人张坤连、李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44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坤连、李婷婷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丽萍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