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936号
原告:天津市凯祥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久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翰卿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盛。
原告天津市凯祥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翰卿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凯祥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凯祥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静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