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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1571号

龚云龙与桂忠英、桂况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龚云龙,桂忠英,桂况英,桂伍英,张德柳,张有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571号

原告:龚云龙,男,201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法定代理人:龚荣运(系龚云龙的父亲),男,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路遥,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桂忠英,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桂况英,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桂伍英,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上述三被告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保安,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德柳,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张有圣,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龚云龙与被告桂忠英、张德柳、桂况英、桂伍英、张有圣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龚云龙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龚云龙负担。

审判员  许波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