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571号
原告:龚云龙,男,201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法定代理人:龚荣运(系龚云龙的父亲),男,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路遥,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桂忠英,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桂况英,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桂伍英,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上述三被告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保安,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德柳,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张有圣,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龚云龙与被告桂忠英、张德柳、桂况英、桂伍英、张有圣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龚云龙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龚云龙负担。
审判员 许波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