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218号
原告: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92170-7,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凤山镇金地嘉园。
法定代表人:陈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红兵,该公司法务主管,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桓,湖北三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一般代理。
被告:肖俊,男,汉族,1980年8月9日出生,住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肖锋,男,自由职业,系原告弟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金友玲
审 判 员 瞿学知
人民陪审员 刘胜松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