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鄂1126民督3号
申请人:裴有志,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
申请人:蔡勇,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申请人裴有志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裴有志称,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10日裴有志被蔡勇雇用在蕲春县向桥世纪桃源小区做砖,在此期间,蔡勇共拖欠其工资款共计8,568元,2016年6月10日,蔡勇向裴有志出具欠条一份,欠条注明:“蔡勇欠到向桥世纪桃源小区裴有志大工做砖款捌仟伍佰陆拾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蔡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内,给付申请人裴有志的欠款8,568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蔡勇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 慧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勇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