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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终2234号

达能日尔维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达能日尔维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行终2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达能日尔维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奥斯曼大道17号。法定代表人奥利维尔·布莱(OlivuerBOULAY),董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明星楠,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中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达能日尔维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53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达能日尔维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达能日尔维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达能日尔维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达能日尔维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达能日尔维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甄珂

审判员  袁相军

审判员  王晓颖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