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行终2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达能日尔维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奥斯曼大道17号。法定代表人奥利维尔·布莱(OlivuerBOULAY),董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明星楠,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中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达能日尔维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53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达能日尔维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达能日尔维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达能日尔维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达能日尔维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达能日尔维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甄珂
审判员 袁相军
审判员 王晓颖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