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197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大庆市北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400000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海东
审判员 于胜军
审判员 边 超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