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82民初1240号

原告德阳市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与被告陈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德阳市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陈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240号

原告:德阳市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方亭金河东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696970549N。

主要

负责人:黄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沣,男,生于1986年1月8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广汉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强,男,生于1964年10月3日,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四川省什邡市。

原告德阳市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与被告陈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协议,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元,由原告德阳市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巧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