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2007号
原告:张益忠,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泽彬,重庆市潼南区太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全勇,男,汉族,1974年5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杜宏,男,汉族,1973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64号。
法定代表人:兰培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益忠与被告全勇、杜宏、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益忠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益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益忠负担。
审判员 周致余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