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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刑更650号

吴文侠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吴文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刑更650号罪犯吴文侠,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浙021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文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吴文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文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文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文侠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海虹

审判员  张宏亮

审判员  王敬海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