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602行审58号申请执行人(房屋征收主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代刚,区长。委托代理人刘俊宏,浑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亮,浑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被征收人)于忠章,女,75岁,汉族,原浑江市粮食管理一所退休工人,住浑江区红旗街东三委。被执行人(被征收人)刘生林,男,75岁,满族,原浑江市金属材料公司退休工人,住浑江区红旗街东三委(与于忠章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刘春红,女,49岁,满族,无职业,住浑江区红旗街东二委。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浑江房征(2016)第3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浑江房征(2016)第3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行政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浑江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浑江政发(2012)32号《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白山天街小区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征收范围:东至原交通局东侧道路、西至原豆制品厂、南至建设大街、北至现菜市场。2012年9月20日对该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该征收区域内拥有有照砖混结构房屋一处,面积68.61平方米。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拒不配合依法进行房屋征收资产评估。征收部门委托白山市通汇联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被征收人于忠章房屋,采取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比照同一区位、同一楼位,同一单元、同一户位的上下层进行资产评估。2016年7月21日白山市通汇联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意见,住宅房屋的评估价格为:3699.26元/平方米,但室内装修部分因难以入户取得室内装修资料和数据,故未出具评估意见。经多次协商,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的浑江房征(2016)第3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任意选择。1、货币补偿:有照砖混结构住宅房屋补偿253806.00元(吉林通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单价:68.61平方米×3699.26元/平方米)予以补偿,室内装修补偿(因被征收人拒绝评估人员进入现场评估,待房屋拆迁时,由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搬迁补助1000.00元(被强制执行的不予补助),合计为254806.00元,由征收人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2、产权调换:有照住宅房屋按征一还一政策予以安置在白山市天街小区红旗贸易城周边改造地块内A座17层E2室,面积86.90平方米(最终以产权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应缴款项:原有照面积征一还一楼层差价款14408.10元(68.61㎡×210.00元/㎡);赠送8㎡面积楼层差价款1680.00元(8㎡×210.00元/㎡);扩大面积款8885.20元(2.29㎡×3880.00元/㎡);合计:53125.30元。应支付被征收人款项:室内装修补偿(因被征收人拒绝评估人员进入现场评估,待房屋拆迁时,由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搬迁补助1000.00元;越冬补助1500.00元/户×1户×3个采暖期=4500.00元(逾期回迁遇采暖期的,每个采暖期按原标准延续补发越冬补助);住房补助10元∕月×68.61㎡×27个月=18524.70元(逾期回迁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平方米每月15元标准给予补偿,逾期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发,逾期超半个月的按整月计发)。合计:24024.70元。被征收人应交款项与应支付被征收人款项抵顶后,被征收人应交款:29100.60元。被执行人述称:浑江房征(2016)34号《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是不合理。要求1、原地原址回迁二楼。2、如不能原地原址回迁二楼,要求按开发商预开发的二楼商铺对外销售价格即每平方米不得低于2万元给予补偿。3、征收前被征收人的房屋出租用于经营美容院,每月租金2000.00元。自征收人发布征收公告至今已超过6年,要求赔偿租金损失14.4万元。4、在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员多次到被征收人家中采取粗暴恐吓的方法进行征收,给被征收人造成重大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被征收人要求赔偿10万元的心理安慰损失费用。5、在搬迁时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过渡期各项补偿和超期补偿的约定。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白山市浑江区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主体,有权对征收过程中,无法达成协议的被征收人依法进行裁决。被征收人对浑江区人民政府2012年9月17日作出浑江政发(2012)32号《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及该区域内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均没有提出异议,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对白山天街小区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活动合法。白山天街小区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明确写明:征收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原面积征一还一;回迁基础层不结算楼层差,基础层为八层;回迁90平方米以上户型的,以新建房屋18层以下为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回迁90平方米以下户型的,以新建房屋32层以下为产权调换安置房屋;被征收房屋原一层和顶层回迁八层,六层(非顶层)回迁九层,二层(非顶层)和五层(非顶层)回迁十层。被征收人居住区域内规划部门设计的图纸表明预建32层楼房,1-5层为非住宅房屋。被执行人所提出的原地原址回迁二楼及如不能原地原址回迁二楼,要求按开发商预开发的二楼商铺对外销售价格即每平方米不得低于2万元给予补偿的请求是不合理的;本案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提供出房屋租赁合同,故被执行人所提出的征收前被征收人的房屋出租用于经营美容院,每月租金2000.00元。自征收人发布征收公告至今已超过6年,要求赔偿租金损失14.4万元的请求亦不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提出的在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员多次到被征收人家中采取粗暴恐吓的方法进行征收,给被征收人造成重大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要求征收人给予赔偿10万元的心理安慰损失费用,因被执行人没有提出相关的证据证明及其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予支持;被执行人称,在搬迁时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过渡期各项补偿和超期补偿的请求,浑江房征(2016)第3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浑江房征(2016)第3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给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该征收决定不存在显失公平及重大、明显违法行为,应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6)第3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贵群
审判员 花 明
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鑫明 更多数据: